周尤剑律师家产纠纷成功案例:
胡某、杨某等与陈某某、马某某等分家产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被拆迁房屋的权利主体。案涉《村(居)民建房用地审批表》载明的被拆迁房屋在建房用地申请时核准的家庭成员为陈某某、马某某、陈某金、陈某标,该审批表经乡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所翻建的房屋面积330平方米也在拆迁过程中被确定为合法批建的房屋建筑面积,足以表明政府拆迁部门对该《村(居)民建房用地审批表》的效力予以认可并据此确定拆迁安置权利人,原审依据该审批表登记的家庭常住人员确定被拆迁房屋和地上附属物的补偿主体,并无不当。胡某申称,陈某某未经原房屋、宅基地所有权人陈某金授权,谎报户主身份变更宅基地使用权人及房屋所有权人信息非法翻建房屋的主张,缺乏相应事实依据,不能成立。其在申请再审时要求我院调取1997年以前陈某金为户主的杭州市某城区某塔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表,该申请缺乏相应法律依据,本院不予准许。
(二)关于马某某的安置面积。如前所述,案涉房屋建房用地审批时核准的家庭成员包括马某某,案涉《回迁安置协议书》确定的安置人口亦包括马某某,原一、二审在分割拆迁安置房时对马某某所享有的房屋使用权面积进行确认,并无不当。胡某关于马某某为无户口人员,不应享有拆迁安置面积的主张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
(三)关于陈某金股权及分红的分割。虽然,一审认定陈某金在杭州市某城区某新街道某某经济合作社量化股份98股属于陈某金个人财产,但二审予以纠正,认定该股份属于胡某、陈某金的夫妻共同财产,该股份分红款的二分之一由胡某享有,另二分之一可作为陈某金的遗产由胡某、陈某某、陈某芬继承。胡某申称二审判决认定该股份属于陈某金个人财产,系对裁判文书的误读,不能成立。
(四)关于杨某能否作为陈某金继承人的问题。经审查,胡某与陈某金再婚时杨某虽未满18周岁,但其在江山老家就读初中,并在16岁时到杭州参加工作,与陈某金之间并未形成特定的人身扶养关系,目前亦无有效证据证明杨某对陈某金的生活提供了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扶助,故原审法院认为杨某与陈某金不构成继承法所指的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对陈某金的遗产不具有继承权,并无不当。
(五)关于陈某某是否丧失继承权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某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本案中,陈某某作为陈某金的继承人,并无证据表明其存在前述丧失继承权的行为,而陈某某对胡某是否存在故意伤害行为,亦与陈某某对陈某金的继承权无涉。原一、二审认为胡某提交的验伤通知书、治疗凭证及公安局信访材料与本案缺乏关联,并无不当。
(六)关于证据认定,陈某某在一审时提交了《灯某某园房屋回迁安置资金结算表》复印件一份及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两张,该两份证据相互印证,能证明案涉灯某某园房屋购房款的缴纳情况,原审予以认定,并无不当。胡某以前述资金结算表系复印件为由否认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其该项异议不能成立。
综上,胡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某:
驳回胡某的再审申请。
周尤剑律师现就职于浙江文颂律师事务所,法学功底扎实,擅长民商法(含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婚姻家庭、劳动争议等)、刑事辩护等诉讼业务。富有时间观念,工作认真负责。执业4年有余,办案经验丰富,拥有良好的诉讼辩论、谈判、调解技巧,办案过程中将法学理论与实务结合,以诚信为本,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业务领域:
劳动纠纷律师咨询
婚姻家庭纠纷律师咨询
债权责任纠纷律师咨询
合同纠纷律师咨询
婚姻家庭纠纷律师http://www.zjlvshi.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