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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周尤剑律师合同纠纷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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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18-12-06 09: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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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尤剑律师合同纠纷成功案例 详细信息

  周尤剑律师合同纠纷成功案例:
  数百万资金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杭州某某某地板制造有限公司与密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房屋转让合同意向书》是否为本约;二是某某某公司是否应该赔偿密某某损失以及赔偿损失的数额。
  关于争议焦点一,本院认为,首先,从《房屋转让合同意向书》所载内容来看,双方已就房屋基本情况、房屋转让价格、付款方式、交房方式等进行了详细约定,双方均可依照案涉合同所载内容履行,并无再行签订本约的必要;其次,双方在案涉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双方需再行签订本约,且根据案涉合同所载内容亦无法得出双方有再行签订本约的意思表示;最后,根据现已查明的事实,密某某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实际履行了部分付款义务。关于某某某公司主张案涉合同缺少《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主要内容,故案涉合同为预约的上诉意见,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规定:“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某某某公司并非《解释》中所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故其与密某某所签订的案涉合同并非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不适用《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此,案涉合同即使不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主要内容,亦不可就此认定案涉合同为预约,本院对于某某某公司的上述意见不予采信。案涉合同已具备本约合同的构成要件,原审法院认定案涉合同为本约并无不当。
  关于争议焦点二,密某某主张案涉房屋因某某某公司的原因无法过户,故某某某公司应该赔偿相应损失;而某某某公司认为其已经告知密某某无法过户的风险,无法过户系政策原因所致。对此,本院认为,某某某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无法过户系政策原因所致,即使存在某某某公司所述的政策原因,作为房屋产权人也应该在出卖时就已经知晓,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某某某公司在签订案涉协议时曾经告知密某某相关政策风险,故原审法院认定无法过户的原因在于某某某公司,据此某某某公司应当赔偿密某某损失并无不当。关于损失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案中,因案涉合同系本约,故房屋差价损失理应属于某某某公司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原审法院依据密某某支付房款数额等客观因素确认某某某公司承担其中65%的损失并判令某某某公司赔偿5899933元尚在合理范围内,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某某某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9599元,由某某某公司负担。(某某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来本院办理退费手续)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周尤剑律师现就职于浙江文颂律师事务所,法学功底扎实,擅长民商法(含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婚姻家庭、劳动争议等)、刑事辩护等诉讼业务。富有时间观念,工作认真负责。执业4年有余,办案经验丰富,拥有良好的诉讼辩论、谈判、调解技巧,办案过程中将法学理论与实务结合,以诚信为本,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业务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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