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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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是指实用新型专利权人指控他人侵犯其使用新型专利权而发生的争议。
对于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5—7条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一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销售者是制造者分支机构,原告在销售地起诉侵权产品制造者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原告根据1993年1月1日以前提出的专利申请和根据该申请授予的方法发明专利权提起的侵权诉讼,参照前述规定确定管辖。人民法院在止述案件实体审理中依法适用方法发明专利权不延及产品的规定。.
对于假冒他人专利纠纷、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职务发明创造发明_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和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A署名权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原则上可以参照上述有关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的规定精神确定地域管辖。
与一般的知识产权纠纷的级别管辖不同,对于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的级别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条的规定,作为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截至2010年底,全国具有专利纠纷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有76个。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还指定了个别基层人民法院试点管辖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如浙江省义乌市和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处理侵害专利权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专利法》第11条和第59一6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5一2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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