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无因管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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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了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而自愿管理他人书务或者提供服务的行为。为他人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人称为管理人,受管理事务之人称为本人。《民法通则》将无因管理作为一类独立的法律事实,基于这一事实,产生相应的债的关系。基于无因管理产生的无因管理之债是法定之债,此债的关系内容由法律直接规定,而非当事人的约定。无因管理之债的发生与不当得利之债的发生相同,都是法律规定的债,不是因为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产生的债。无因管理必须要有严格的定义和范围,其重要构成要素之一是符合本人意思,但本人意思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序良俗的除外。不符含本人意思的不适法无因管理不是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立法目的很人程度上在于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的考量,这种考量是为了弥补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缺陷和不足,最终充分尊重并保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无因管理纠纷就是无因管理双方因为无因管理行为而发生的债的纠纷。
依据管理人是否有管理意思为标准可以将无因管理分为真正无因管理与不真正无因管理(准无因管理)、所谓真正无因管理足管理人具有管理意思,无法律义务而为本人管理事务。这种无因管理产生两方面的法律效果:一是阻却违法性,使无因管理成为合法行为,以排除对他人事务仁涉的侵权性;二是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产生法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不真正无因管理(准无因管理)又称不法管理,是指在管理人明知系他人事务,却故意当成自己事务而加以管理的情形下,本人主张为无因管理的。不真正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为:一是不能阻却违法性,即不真正无因管理仍属违法行为;二是往往加重管理人的责任。根据是否利于本人或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可以将真正无因管理分为适法无因管理与不适法无因管理。所谓适法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事务利于本人,并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的无因管理。所谓不适法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事务不利本人或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的无因管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无因管理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处理此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第9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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