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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四川成都合同律师】研究技术秘密让与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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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计量单位: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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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14-04-28 14:19:11
  • 有效期至:2015-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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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合同律师】研究技术秘密让与合同纠纷 详细信息

研究技术秘密让与合同纠纷


沈律师:134 3821 3501 QQ:1455985383都律师:139 8061 6860 QQ:550181315  网址:http://www.scdulwyer.com/   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高级人民法院斜对面。

技术秘密让与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就技术秘密整体权利的让与订立的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商业秘密合同纠纷本质上属于合同纠纷,在管辖问题上,原则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4条关于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即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但由于合同标的物所涉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的一种类型)的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对商业秘密合同纠纷等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作出了特殊规定,即知识产权案件的受理必须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管辖和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原则上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或者高级人民法院确定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处理此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


与技术秘密让与合同和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相关的规定,主要见于《合同法》第18章第3节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部分关于技术转让合同的规定。


关于经营秘密让与合同和经营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合同法》第124条的规定,应当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合同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6条规定精神,鉴于经营秘密与技术秘密同属于商业秘密范畴,可以参照《合同法》第18章和该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


关于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的概念的界定,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3款、《刑法》第219条第3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一11条。《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39条的规定也可以作为一种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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