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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四川成都法律在线咨询】分析虚假宣传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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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14-04-28 14:19:11
  • 有效期至:2015-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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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法律在线咨询】分析虚假宣传纠纷 详细信息

分析虚假宣传纠纷

沈律师:134 3821 3501 QQ:1455985383都律师:139 8061 6860 QQ:550181315
 网址http://www.scdulwyer.com/  
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高级人民法院斜对面。


所谓虚假宣传,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第1款的规定,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竟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的规定,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竟争法》第9条第1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1)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2)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3)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对于虚假宣传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法律或司法解释没有作出特别规定,应当按照一般侵权案件确定管辖。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火民法院管辖;上述侵权行为地,i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对于虚假宣传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的规定,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基层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


 处理虚假宣传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广告法》第2章,以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第8_条的规定。



四川都燕果资深律师团队由都燕果律师、沈辉律师为首席律师,至今包括十名经验丰富的执业律师及若干律师助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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