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侵害作品广播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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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广播权,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l1)项的规定,是指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对于一般民事侵权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述侵权行为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处理著作权侵权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前述《著作权法》第2。章“著作权”、第4章“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和第5章“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j中第47—53条,《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9—24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21条、第印~29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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