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伪造、冒用产品质量标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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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冒用产品质量标志,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4)项的规定,是指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对于仿冒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法律或司法解释没有作出特别规定,应当按照一般侵权案件确定管辖。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述侵权行为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处理仿冒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反不正当竟争法》第5条第(2)-(4)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十问题的解释》第1一6条另外,也可以参照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7月6日发布的《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演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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