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船舶代理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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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代理合同是指船舶代理人接受船方的委托,代为办理船舶有关营运业务和进出港口手续等业务的合同。该合同当事人因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而产生的纠纷,即为船舶代理合同纠纷。
船舶代理是指船舶代理机构或代理人接受船舶所有人的委托代为管理船舶的业务,按照船舶所有人的要求,船舶代理人对在港船舶进行必要的管理,代办各项相应的业务工作,并维护船舶所有人的有关利益。当完成船舶所有人的委托任务后,船舶所有人支付一定的费用,作为提供劳务的报酬。船舶代理既接受船方的委托,代办定期或不定期船舶的常运业务,也同时接受货放或租船人的委托,代办他们所委托的营运业务。
船舶代理人一般为法人机构,必须取得相关资质才可从事船舶代理业务。船舶代理机构的业务范围主要有:申请船舶进出港口;安排船舶的引航、联系拖轮和泊位、组织装卸作业;揽运客、货;订舱配载;编制货运单证;办理船舶供应;提洪船舶服务;洽办船舶修理、检验;办理船员践岸及遣返手续;转递船员邮件;安排船员就医,以及洽办海事处理、联系海上救助、代办租船及船舶买卖、代收运费及其他有关款项、办理支付船舶速遣费及计收滞期费等业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船舶代理合同纠纷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并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确定具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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