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捆绑销售不正当竞争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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捆绑销售,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的规定,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的行为。
捆绑销件不正当竞争是指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应当予以规制的捆绑销售行为,而非《反垄断法》意义上的捆绑交易行为。即,认定是否构成捆绑销售不正当竞争,无需界定是否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对于捆绑销售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法律或司法解释没有作出特别规定,应当按照一般侵权案件确定管辖。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述侵权行为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对于捆绑销售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法律或司法解释没有作出特别规定,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有关仿冒纠纷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管辖规定来确定管辖。即,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基层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捆绑销售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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