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植物新品种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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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是指双方当事人就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转移给另外一方所有而达成的协议所引发的争议。
由于合同标的物所涉植物新品种的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对植物新品种合同纠纷管辖作出了特殊规定,即知识产权案件的受理必须遵守司法解释关于指定管辖和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该解释第1条所列第(1)至(5)类案件,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第(6)至(11)类案件,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处理此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7条第2款、第9条的规定,《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11条的规定、《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8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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