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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四川成都经济合同纠纷】处理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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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14-04-28 14: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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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经济合同纠纷】处理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 详细信息

处理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

都律师:139 8061 6860 QQ:550181315沈律师:13438213501 QQ:1455985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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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是指船舶经营人或者管理人与船东签订的,依约定对船舶进行经营或管理的合同。该合同当事人因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而产生的纠纷,即为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包括与船舶经营和船舶管理活动有关的合同纠纷。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条的规定,因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所在地、船籍港所在地、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1、《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六条 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下列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依照以下规定:


  (一)因海事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二)因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由转运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三)因海船租用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交船港、还船港、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四)因海上保赔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保赔标的物所在地、事故发生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五)因海船的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船员登船港或者离船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六)因海事担保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担保物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因船舶抵押纠纷提起的诉讼,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七)因海船的船舶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优先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所在地、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发生的与船舶或者运输、生产、作业相关的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以及法律或者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案件由海事法院及其上级人民法院专门管辖。

  4、《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四川都燕果资深律师团队由都燕果律师、沈辉律师为首席律师,至今包括十名经验丰富的执业律师及若干律师助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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