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大河商标所是商标局备案机构,代理商标局商标注册,条码申请,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网站推广等业务。
能否将他人的驰名商标的文字注册为计算机网络域名?
不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原告作为注册商标权利人受到法律保护,而被告对该商标不享有权益并存在恶意,并且被告域名与原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相似,但不是说使用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域名,就构成商标侵权。此种行为,有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只有具备前述条件,同时还要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才能构成侵犯商标权行为。故此,不能将他人驰名
商标注册为计算机网络域名,否则有可能构成侵犯商标权或不正当竞争。
 
郑州大河商标所是商标局备案机构,代理商标局商标注册,郑州商标注册,河南省商标注册,条码申请,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网站推广等业务。关于“连续”的概念,主要指自任何人向商标局提起撤销该注册商标申请之日起,连续向前推算3年时间。在这3年时间内,商标注册人未曾有任何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行为,即构成“连续3年未使用”,依照商标法之相关法律规定,任何的法律意义上的主体均有权申请撤销该商标,从而鼓励商标所有人对注册商标的积极、合法与规范地使用,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商标这一重要的知识产权内容的资源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