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标语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商标名称或图形上使用的汉字词语,主要分两种类型:  第一种是现成的词语,如“白猫”(洗涤剂)、“长城”(润滑
油)、“英雄”(自来水笔)、“红双喜”(乒乓球拍)等;  第二种是创造性词语,如“杉杉”(西服)、“红塔山”(卷烟)、“立白”(洗衣粉)、“荣事达”(洗衣机)等;  此外,随着外国商品的大量进入,一些“洋商标”也换上了中
文外衣,这类商标汉译词语也应当属于我们商标语言的范畴,如“阿迪达斯”(Adidas运动服装)、“芬达”(Fanta饮料)、“佳能”(Canon胶卷)、“飘柔”(Rejoice洗发露)等郑州商标注册、河南商标注册、商标申请、商标转让、商标续展、商标变更————————-郑州大河商标事务所。
 
(三)商标语言具有保护性。在某一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商标一经注册,商标上的语言文字就受到相应的法律、法规的保护,其商标语言的持有人享有专用权,任何故意或无意使用该商标语言的行为都属侵权;而驰名商标使用的语言所受到的保护范围更大,目前不少国家都加大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使驰名商标在全球范围内受国际法律保护。比如,驰名商标“同仁堂”(药品)虽未在保健食品和饮料上进行注册,但如果有的企业想把“同仁堂”三个字用在自己生产的“保健食品”或“饮料”等商品上,其申请也会被驳回。我国是在1985年加入巴黎公约之后,开始对驰名商标进行保护的,到2004年6月份,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驰名商标已经有362件,其中像麦当劳和迪斯尼等“洋商标”也被认定为驰名商标。郑州商标注册、河南商标注册、商标申请、商标转让、商标续展、商标变更————————-郑州大河商标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