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河商标事务所是经商标局批准设立的依法开展商标异议答辩、商标服务、版权服务、专利申请服务、著作权申请、条码申请、香港公司注册服务、香港商标、澳门商标、台湾商标、马德里商标注册、国际商标注册服务等业务的商标代理机构。
商标局在受理商标异议申请后,会及时将异议人的“商标异议申请书”及异议理由和证据材料等的副本送交被异议人,限定被异议人在收到商标异议书等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被异议人在限定期限内未作出书面答辩的,视为放弃答辩权利,异议程序照常进行。 
河南大河商标事务所是经商标局批准设立的依法开展商标异议答辩、商标服务、版权服务、专利申请服务、著作权申请、条码申请、香港公司注册服务、香港商标、澳门商标、台湾商标、马德里商标注册、国际商标注册服务等业务的商标代理机构。
1、异议人只能在异议期限内对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登载在《商标公告》上的商标提出异议。异议期为3个月,自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计算,至注册公告的前一天。
2、异议人提出的异议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有相应的证据支持。证据在提出异议申请时不能提交的,应当在异议申请书中声明,并应自提交异议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证据(可在3个月内邮寄补交)。
3、异议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假日的,可以顺延至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4、通过银行汇款缴纳异议规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