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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浙江永康商标争议案件中的利害关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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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14-08-06 09:37:40
  • 有效期至:2014-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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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永康商标争议案件中的利害关系人 详细信息

 

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系争商标的,应当自系争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下列主体为利害关系人:在先权利的被许可人;其他有证据证明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主体。

是否为利害关系人,应当以提出评审申请时为准。但于案件审理时已具备利害关系的,也应当认定为利害关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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