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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浙江永康撤销三年不使用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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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14-08-06 09:37:55
  • 有效期至:2014-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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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永康撤销三年不使用商标 详细信息

 

申请人办理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应提交以下书件: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应注明撤销理由);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同时出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提交加盖申请人印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商标局收到撤销申请后,将向商标注册人发出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商标局收到商标注册人提供的注册商标的使用证据后,将对证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撤销该注册商标的决定,并向注册人和申请人发出是否予以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书。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则将是否予以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书邮寄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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