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是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一种常见的审查结果,通常有违反禁止性规定的驳回、商标不具显著性的驳回、与在先商标权(指在先申请或在先注册)相冲突的驳回等几种类型。对于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会以向商标申请人发出商标驳回通知书或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由于每个申请商标的具体审查工作都是由商标局的各个审查员独立完成,而不同的审查员因为专业范围、知识面及工作经验等方面不同,商标审查工作必然受到审查员自身的主观因素影响,因而商标的实质审查结果不可能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说难免会出现工作上的瑕疵。因此,为了确保商标局审查员的审查质量,保障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利益,我国商标法特别设置了驳回复审这一救济程序,该程序也是商标申请被驳回的唯一救济途。相反,如果申请商标被驳回,而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那么被驳回商标的申请权将归于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