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过小,商标已失去其应具有的显著特征。这是许多企业在商标使用上的一个通病,具体表现为,企业注册一个商标后,使用时,把商标放在一个非常小的位置,而把商品的名称、装潢及其他部分放在十分明显的位置。这种情况在酒、饮料、药品类商品上表现尤其突出。这种使用方式引起的直接后果是,在市场销售中,消费者只认别名、商品名称,不认识商标,商标的作用被淡化,最终使企业的自身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在整个商品的包装上,只有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商品名称、装潢等其他部分,使用人不享有专用权,其他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随意使用。而"认牌购物"的心理,使消费者很容易选择购买那些"牌子"叫的响、商品质量好的物品。一个生产厂家若将商标用的很小,消费者无法"认牌",将影响到"购物"——不购买该厂家的产品,转向选择购买其它厂家的产品,这就直接影响了该企业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最终会影响到企业的经济效益。
商标在具体使用时,要突出商标,把商标突出展示在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上,使商品的包装以商标为中心,只把商品装潢作为一种陪衬。同时,把商标与商品名称统一起来,杜绝使用别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