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吨四方吊磅 5吨杭州蓝箭吊秤 5吨蓝箭吊钩称
任何置零装置的效果,应不改变秤的最大称量。
置零装置和零点跟踪装置的范围,应不大于最大称量的4%;初始置零装置的范围应不大于最大称量的20%
半自动置零与除皮用同一装置操作除外
电子秤(上海电子秤) 地磅秤(小地磅秤) 大台面地磅秤(电子磅秤) 吊秤(上海吊秤)
3.3.2 准确度
置零后,零点误差应不超过±0.25
3.3.3 置零装置的控制
半自动置零装置应在下述条件下才能运行。
a、示值为零
b、平衡处于稳定状态
c、1s之内修正量应不大于0.5e时
3.4 除皮装置
电子吊秤应有除皮装置,且在最大称量的0%~100%范围内有效。
3.4.1 准确度
当秤处于平衡稳定、除皮装置准确度达到±0.25e时才能运行。
3.4.2 运行范围
除皮装置不得运行于零点和零点之下或最大称量之上。
6.4.3 运行的可见性
除皮装置的运行,应在秤上清楚的指示出来,净重值用“净重”(N或NET)标志。
3.4.4 扣除皮重装置
皮重与净重之和大于Max+9e时应无质量指示或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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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 称量结果的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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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重值可不带任何标志进行打印。若带标志,应使用“毛重”(G或B的)标志
若只打印净重值,应使用“净重”(N或NET)的标志
若净重值与相应的毛重值和皮重值一起打印,则净重值与皮重值应有相应的标志符号“N”与“T'识别。
3.5 预置皮重装置
3.5.1 分度值
无论怎样向除皮装置输入皮重值,其分度值应等于或自动的化整到秤的分度值。
3.5.2 运行的指示
预置皮重运行的指示,应符合6.4.3、6.4.5,但预置皮重值用“预置皮重”(PT)标志
3.6 安全要求
3.6.1 极限载荷
电子吊秤应能承受最大称量4倍的极限载荷而不出现断裂或使电子吊秤丧失承载能力的变形。
3.6.2 电子吊秤中使用电网电源供电部分应符合JJG555---1996中8.5和GB14249.1的有关要求。
3.6.3 吊钩、吊环等承重件应有电子吊秤合格证,其制造厂应有相应的电子吊秤质量认可证。
3.7 机械零部件
铸件、焊接件锻件、机械加工、装配、油漆等均应符合图样有关规定。
3.8 称重显示控制器
3.8.1 称重显示控制器应符合GB/T7724中有关规定。
3.8.2 电子吊秤应能经受GB/T6587.1规定的环境试验而不损坏。与秤体组成一体的控制仪表部分或在室外使用的便携式仪表环境分组为三组,在室内使用的称重显示控制部分环境分组为三组。
3.8.3无线数传式吊秤使用的通信机的指标,应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要求。
3.8.4 称重显示控制器单独测试时,其误差应不大于电子吊秤的最大允许误差的0.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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