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商标注册
一、日本商标概要
1、日本最早的商标原形,可以追溯到公元701年文武天皇制定的《大宝律令》,当时作为刀剑等武器的生产者有义务在其所生产的刀剑上锻刻上自己的名字。在日本商标以注册形式加以保护的制度始自明治17年(1884年)。当时明治政府基于推行“殖产兴业政策”的需要、并为了满足国外许多国家的要求,在参考欧美多国商标制度后,由特许厅(英文简称“JPO”)第一任长官高桥是清负责紧急起草制定,于明治17年(1884年)6月7日颁布的。该《条例》仅比法国制定的商标法晚27年。
2、平成15年(2003年)1月1日,日本在《商标法》第68条件第30款明确规定,基于《马德里协定议定书》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个别手续费的支付办法,可采取分期缴纳的方式。另外,《商标法》第68条第28款中明确规定,不接受对基于《马德里协定议定书》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补正。
根据实务经验,在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指定到日本时,因产品不符合其特殊要求下发补正等审查意见机会较大。
3、日本商标法实行申请在先以及一商标一注册原则。现行的《商标法》(公9章85条,附则30条)是昭和34年(公元1959年)未适应本产业和贸易的发展、在《条例》的基础上修订后,与昭和35年(公元1960年)4月1日开始实施。
4、商品服务采用国际尼斯分类。多类别制度。
5、官方语言为日语。国家英文缩写:JP
二、申请所需材料文件
Ⅰ、商标图样。Ⅱ、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书。Ⅲ、申请书,包括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商标名称,指定商品服务类别及具体名称。
三、注册程序
审查-公告-注册:
回执时间:1-2天。注册需时:8-12个月。
申请受理后, 对申请进行审查。商标审查分为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个过程。商标审查通过后核准注册,申请人缴纳注册费同时刊登公告,为期3个月,任何人都可以对该商标提出异议。商标公告无异议或经裁定商标异议不成立的,商标予以注册。
四、商标异议期限:2个月
五、有效期和续展
商标专用权从注册日期起算,有效期十年,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提前6个月可办理;宽展期6个月(按类收费;不需要签署文件,只需要给注册信息)。
六、商标查询
为了确保您的商标注册的成功机率,更好的查看在先近似的商标,建议您通过我司进行专业的查询,可为您提供更优选的注册方案,或者您可以通过日本官方网站自助查询:
七、注意事项
日本商品/服务有类似群,一个类别的商品/服务所属的类似群不能超过7个,否则,将驳回申请,除非能提供使用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