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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览会的章程与海关对展览品的监管办法

日期:2011-01-03

    详尽地了解有关展在国的展览章程和展览品的监管办法,是办好展览、取得理想效果的重要条件.一个展览会的章程,对展览各方面的事宜均有明确的规定.如第10次大阪国际博览会的一般规程,包括了下述29个方面:   1.名称  2.目的  3.主持单位  4.支持  5.赞助  6.会期  7.会场  8.展出者及展品  9.展览场地种类及其基本设施  10.展览场地租费  11.展览小间的申请和合同  12.展览小间之申请与合同的取消与失效  13.小间的分配  14.展品搬入与撤出  15.展示  16.实演  17.试销  18.展品的安全保护  19.展览场所的原状恢复  20.供电、电话、供水与排水  21.入场  22.各种经费的负担及结算  23.展览宣传  24.展出者名录  25.事故防止与事故责任  26.照像与临摹  27.会期的变更与中止  28.规则的细则  29.规则程序的变更 为使读者比较实际的了解,特从中选摘八条,都是出展中常要遇到的,介绍于后: 展品:A:展品是展出者生产或经营的制品. B:类似如下的东西禁止展出. 武器、枪、刀、剑类,引火,爆发性或放射性危险物,剧毒物,麻药,有可能侵害工业所有权的东西进口或禁止销售品.

    另外,主办者认为有碍于展览会举办的物品. C:保护工业所有权 有关申请工业所有权以前的发明方案的展品,根据另定的手续,受到特许法第30条3项等的保护(国内). 试销小间:一小间9平方米(3mX3m),安排为单排或双排,可在试销小间试销的商品,于新产品及未介绍品等.其细则按另定的试销特别章程办理. 展出:展出者利用所分配的的小间,可以设置为取得展品效果所必要的展览设备、装饰、各种标志等.这些设施以离床面高2.70米为限,其细则另定. 实际表演:  (1)展品实际表演,要考虑到对人体、财物的安全与其它展出者是否有影响;  (2)主办者认为有必要时,进行为谋求安全的处理,而限制表演或使其停止. 试销:展出者在所分配的展览小间内,不能把展品或其它物品在展览会期间以转让的条件销售.不过,按有关规定条款可以在特定的场所试销商品. 照像、摄像及临摹: 没有展出者或主办者的同意,不能对展品物进行摄影、监摹、测定取型等. 展品的安全保护:  (1)主办者应由负责的管理人员管理整个展馆,以保证安全.  (2)展品的保护系统由展出者负责.主办者对偷盗、丢失、火灾、操作及在展览场所里发生的其他事故,不赔偿其损失.  (3)展出者对搬进馆内的货物,在运输及展览期间要投保,并请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 展览场所的原状恢复: 展出者在会场内工作时,原则上在展品撤除期间内完全恢复,所谓恢复,并非原样不动,如因在会期内不能进行恢复,而由主办者代办时,其恢复所需之费用由展出者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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