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临沂日前出台会展业管理办法
日期:2009-02-19
若办展会,应在每年的10月30日前将次年举办会展活动的计划报相关部门统筹安排。山东省临沂市政府办公室日前出台的会展业管理办法,标志着临沂市会展业发展正式进入了规范化,将进一步推动山东临沂会展业走上有序办展、培育品牌展会之路。 近年来,临沂市经济社会全面快速发展,特色会展资源非常丰富,但由于挖掘包装推介不够、体制机制不完善等因素,影响了会展经济的发展。 为了加强各类会展活动的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规划会展市场秩序,促进会展业健康有序发展,办法规定,各专业展览公司和有关办展单位,应在每年的10月30日前,将次年举办会展的活动计划报市流通业发展局,根据展会内容进行统筹安排。未列入当年计划的,将严格审查,防止与列入计划的同类展会在招展招商上发生冲突。 办展单位举办各类会展活动,应在距开展4个月前到市流通业发展局办理手续。未经审查批准同意,任何单位不得自行组织展会活动。工商、公安、城管执法等相关部门,也不得为其办理登记及其他办展手续。已列入计划的会展活动,举办单位不得擅自变更会展时间、名称、内容或取消会展活动。(记者 张纪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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